北京外国语大学北美校友会章程
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“北京外国语大学北美校友会”。
第二条 本会为北京外国语大学北美(美国和加拿大)校友自愿联合成立的社会团体,接受北京外国语大学校友总会指导,属于非营利性组织。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:在遵守所在国法律的前提下,弘扬北京外国语大学优良传统,推动母校的发展和建设;加强校友与母校、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,努力把校友会建设成为一个老、中、青校友之间相互帮助、相互提携的平台。
第二章 会员
第四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。
第五条 凡在北京外国语大学(原北京外国语学院)、北京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、附属单位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员工;被北外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各界人士;以及有一定成就,愿意加入本会并且为本会做出贡献的各界朋友;在美国和加拿大工作或生活,自愿参加本会者;均可申请成为北京外国语大学北美校友会的个人会员。
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 拥护本会章程;
(二)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(三) 愿意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,热心为本会服务、工作。
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向当地分会提出入会申请、提交相关个人信息并每年缴纳20美元会费。
第八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 参加本会的活动;
(二)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(三)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与监督权;
(四) 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 执行本会的决议;
(二) 维护本会权益;
(三)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(四) 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五) 关心与支持本会和母校的建设与发展,参加本会及母校组织的活动。
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条 本会设有:董事会和执行委员会。
第十一条 董事会是北美校友会的决策机构,由各地能够承担责任、靠得住、值得信赖的主要负责人组成,负责保证北美校友会的长期、有效运转。执行委员会负责协调校友会的各项事务。各地方分会负责本地区校友分会的日常业务。
第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董事会须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董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三条 会长由北京外国语大学校友总会或上任会长提名或自荐报名,董事会表决通过。副会长、秘书长由会长提名或自荐报名,董事会表决通过。
第十四条 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 愿意并且能够为会员提供服务;
(二) 在校友中有较大影响;
(三)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(四) 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 未受过刑事处罚;
(六)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十五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主持执行委员会的全面工作;
(二) 检查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十六条 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主管部门的工作;
(二)积极联络主管领域的校友,不断充实、加强本部门;
(三)每年领导本部门的骨干力量,为所有校友举办2-3次活动。
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 协调各部门、各地方分会开展工作;
(三)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四章 会务活动
第十七条 会务活动由各部门和秘书处根据董事会的决定不定期组织。
第十八条 会务活动经费由校友会同会员协商解决。
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董事会讨论决定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2015年5月2日成立大会鼓掌通过。
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董事会。
北京外国语大学北美校友会
2015年5月2日